成年高清砖码在线观看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实施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22-10-27 08:15:00 浏览次数:265次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市教育局党组《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(锦教党字〔2022〕28号)文件要求和中央、省市委、局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、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,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工作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“私事”是指: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、访友、留学、旅游、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。
第三条 因私事出国(境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。市管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,教职工由学校党委负责管理。
第二章 登记备案
第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教职工应全员进行登记备案。市管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;教职工由学校党委负责登记备案。
第五条 登记备案程序。登记备案工作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,由学校党办负责,填写《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报送表》后,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。实行纸质和电子双备案制,纸质文件要有本人签字,电子文件要便于查询。如具体负责人员工作有调整要做好交接,纸质与电子文件要全部交接,避免断档脱节。
第六条 要建立时时的动态备案制度,因人事关系变化需要撤销登记备案的,学校党办与登记备案人员转入单位组织(人事)部门事前进行沟通,待该人员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撤销备案。
第三章 审批程序
第七条 市管干部的审批:
(一)本人书面申请。内容包括出国(境)事由、具体时间、所赴国家(地区)及费用来源等。书面申请需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。
(二)政审请示。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、出国(境)具体时间、事由、费用来源等。由学校党委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。
(三)家庭成员情况表。内容包括申请人配偶、子女和子女配偶等情况。由学校党办出具。
(四)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由学校党办提供《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》。
(五)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由学校党办提供《领导干部出国(境)领用证照审批表》。
(六)市委组织部相关部门开具《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函》,由学校党办报送市纪委。市纪委出具申请人廉洁自律情况鉴定,学校党办将鉴定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相关部门。
第八条 教职工的审批:
(一)本人书面申请。内容包括出国(境)事由、具体时间、所赴国家(地区)及费用来源等。书面申请需经学校党委书记签字同意。
(二)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,由学校党办提供《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》。
(三)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由本人填写《教职工出国(境)领用证照审批表》。
第九条 赴国(境)外探亲、看望求学子女、治病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(外国文字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):
(一)赴国(境)外探亲:邀请人在国(境)外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。
(二)看望在国(境)外求学子女: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等。
(三)赴国(境)外治病:国内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、国(境)外医疗机构的预约确认信复印件等。
第十条 对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,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,以及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和没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干部,从严把关,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(境)的人员,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,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(境)。
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,学校党办需向其所在部门、主管领导了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,市管干部报请市纪委监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1次,不超过2次;出国(境)探亲、治病的,一般每次不超过30天;出国旅游的,一般每次不超过20天;赴香港、澳门、台湾旅游的,一般每次不超过10天。每年因私出国(境)的时间,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、公休日时间。
第四章 证件保管
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因私出国(境)证件必须由学校党办集中保管。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:1.普通护照;2.往来港澳通行证;3.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;4.自愿放弃国(境)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人员配偶、子女的“绿卡”。对上交的证件逐一登记,专人负责日常保管,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内。
第十四条 干部调动或提拔后,学校党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在10天内转交到相应的组织(人事)部门。
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超过预定出国(境)日期15天和回国后10天内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由学校党办集中保管的规定,负责同志要及时给予提醒。对于逾期不回或回国后迟交或不交护照的当事人,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并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五章 责任追究
第十六条 严肃查处违规因私出国(境)行为,对违规办理、持有、瞒报因私证件,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(境),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(境)行程、日期,瞒报因私出国(境)等情况的,情况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,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对本人欺瞒组织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(境)外永久居留权、长期居留许可的,先予以免职,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
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,列入议事日程,切实加强领导,健全制度,明确责任。学校党办要认真履行因私出国(境)审批、证件收集登记保管和及时登记备案职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(境)审批,按照中央、省市委、局党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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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0月27日